会宁律师以案说法:考验期内再添新罪如何处罚?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21-05-17 15:24) 点击:463 |
会宁律师为您解答:考验期内再添新罪如何处罚? 近日,会宁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开设赌场案,指控被告人古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;被告人古某因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;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二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2月份,被告人古某伙同张某(已判决)在会宁开设以“三十二张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。古某为赌博提供工具,管理赌场事务,参与“坐花”赌博。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,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,当场缴获赌资13600元。被告人古某在会宁县被抓获归案。 另查明,被告人古某因犯寻衅滋事罪,被会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缓刑三年。 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古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古某自愿认罪,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古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缓刑三年,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,依法应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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