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宁律师以案说法:房产存在债务纠纷,是否可以解除交易?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21-05-17 15:27) 点击:460 |
会宁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:房产存在债务纠纷,是否可以解除交易?
原告段X诉称:原告同郑某二是夫妻关系,共同在会宁县拥有房产一宗。原告同被告是亲戚关系。2015年初,被告因贷款需要找到原告,想让原告夫妇用房产为其抵押担保,但最终未办成。后来被告提出将原告夫妇的房产借给他做贷款抵押之用,原告本来不同意,但考虑到亲戚关系最后答应了被告,并配合被告签订了虚假的买卖合同并将房产过户给被告,房产办理在被告名下后,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将该房产用于抵押向银行贷款,后来,原告夫妇找到被告要求归还房产,被告同意归还,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。
2016年7月,原告的丈夫因病去世,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将房产归还原告办理过户手续,被告承诺归还,但一直拖着没有办理。近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,被告开始不承认借房的事实并扬言证在他的名下房产就是他的,拒绝归还房产给原告,同时被告还起诉要求原告搬出该房屋。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坐落于会宁县的房屋,将产权证过户给原告;
被告辩称
被告季F辩称:原告诉称的被告因为需要贷款请求亲戚帮忙,要求原告把房产证过户到被告的名下,其主张的事实违反正常逻辑。即便被告需要贷款请原告用房产做担保,原告只要依法用其房产作抵押担保即可,没有必要把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;
另一方面,如果因为原告夫妇年纪过大,银行不认可只需要把房产过户到原告儿子名下就可以进行抵押担保。原告的儿子郑V一直都跟着被告在做业务,在此过程中郑V经常与被告借款,大概借了20万元左右,除此之外郑V还欠别人很多债务。为了偿还债务,郑V要求与被告借款,2015年3月,双方达成共识,由原告夫妇将案涉房产卖给被告,双方商定价格为69万元;在原告夫妇配合下双方到住建局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,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。当时被告要求扣除郑V欠的20万元,只付49万元,但是原告坚决不同意帮郑V抵债,要求69万元全款支付,双方为此发生了矛盾,拖了一段时间后,在2015年底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将房款69万元转账到原告之子郑V的银行账户。
二.法院查明
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,本院认定如下:原告当庭提交了部分银行客户回执单及笔记本书面记载三份,欲证明原告之子郑V一直为被告偿还相关债务,原告段X没有收到被告支付的69万元房款的事实。
经质证,被告代理人认为,原告并不能就上述银行客户回执单的来源、证明目的进行合理的说明,因郑V一直为被告做业务,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现象,如果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的账目不清楚,完全可以进行清算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;原告提交的笔记本记录,没有被告季F的签字认可,不予认可。
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银行转账回执单和所有权证,欲证明2015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之子郑V账户转款19万元,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之子郑V账户转款50万,合计69万元房款已经支付完毕,且原告及其丈夫将案涉房产卖给自己,双方一起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,被告已经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。经质证,原告段X认为自己没有收到房款,诉讼代理人郑V认为自己一直在为被告偿还他人欠款,该69万元不属于被告支付房款,故对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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